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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特编制《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本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厅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为此项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形成制发的相关局、处、室负责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

一、主动公开部分

(一)公开范围

   1、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厅直属单位,办事指南,联系方式(由厅办公室、人事处提供);

   2、文化和旅游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厅政策法规处提供);

   3、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工作总结和计划(由厅办公室、产业发展处提供);

   4、文化和旅游文物年度统计信息(由省文物局、厅财务处、市场管理处提供);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由厅各相关部门提供);

   6、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由省文物局、厅市场管理处等相关处室提供);

   7、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标准、流程,以及全省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举报电话(由省文物局、厅市场管理处、质监所等相关处室提供);

   8、重大文化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由各有关筹建部门提供);

   9、文化文物工作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分别由有关局、处、室提供);

   10、文化和旅游厅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以及直属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情况(由厅人事处提供);

   11、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在“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网址https://whhly.guizhou.gov.cn/)”、“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微信公众号”上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此外,如条件具备,对于重大政府信息,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部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上下载填写和递交《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索要申请表。

(一)首问受理机构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电话:0851-85575220 传真:0851-85578613

    邮箱:info12301@163.com

    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北区N1栋608室 邮编:55008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下载、电话、传真或直接上门等形式索要《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填写好《申请表》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1、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能当场答复由厅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的但尚未公开的,立即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可部分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依法不属于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厅办公室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转交厅政策法规处。厅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要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工作日。

(四)费用

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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