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1134156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0-30 12:45:02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文化和旅游有关政务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本单位各处室及有关机构。
第四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以网上意见征集、问卷测评、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公众评议;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单位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1.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
2.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3.召开评议大会,由评议代表对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地总结,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4.厅办公室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上报整改结果;
5.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结合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将评议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和处室,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和处室,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1.制度落实情况;
2.政务信息依法公开情况;
3.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成效。
第八条 评议的结果及时公开并作为被评议处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