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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2024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1 16:49:49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各旅游行业协会:

  现将《2024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组织旅行社、景区等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做好奖励申报工作。

附件:1.2024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办法

   2.2024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申报细则

      3.2024年贵州省“引客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申报表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


2024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有效地调动旅游企业开拓入黔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持续推动全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多彩贵州文化强省和世界级旅游目的地,特制定2024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办法(简称《办法》。本《办法》主要针对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组织“引客入黔”团队旅游及在文旅宣传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条  奖励资金在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优先申请,优先审核通过,优先发放”的原则进行发放。核定预算内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不再接受新提出的申请。

第三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评审和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以贵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为基础,按照申报、初审、复审、公示、拨付的工作流程,对组团旅行和地接服务社实施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组织贵州省域以外客源到贵州省境内旅游,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游企业,可申请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积极主动开展宣传,对贵州文化和旅游带来正向传播效应的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旅游企业和旅游景区营销单位,可申请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奖励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和旅游景区营销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连续守法诚信经营且近三年内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国家财税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三)近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舆情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在发团前登录贵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并如实填报旅游团队信息。

第七条  为避免组团和地接业务的旅游企业重复申报,申请奖励的单位为具体承担在贵州地接任务的旅游企业。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为鼓励旅游企业积极组织贵州省域外客源来黔旅游,设置专项旅游奖励、大型团队旅游及会奖旅游(MICE)奖励和年度地接奖励。除年度地接奖励外,企业只能申请专项旅游、大型团队旅游及会奖旅游(MICE)及其子项中的一项进行申报。

第九条  为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开展宣传和营销,设置旅游宣传奖励。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专项旅游奖励:包括航空旅游、高铁旅游、自驾旅游。

(一)航空旅游

1.国内航空产品:一次性组织30人(含)以上的持中国大陆居民身份证游客,乘坐从贵州省境外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场进贵州省内任一机场同一航班来黔旅游,或乘坐至少一段贵州省内任意两个机场之间的同一航班在黔旅游,且该旅行团的游客在贵州省境内至少住宿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15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超过6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20元给予奖励。

2.港澳台直航产品:一次性组织30人(含)以上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的游客,乘坐港澳台直航贵州的同一航班来黔旅游,该旅行团在贵州省住宿时间至少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5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超过6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40元给予奖励。

3.外国直航产品:一次性组织20人(含)以上持外国护照游客,乘坐其它国家到贵州直航(含经停形式)同一航班入黔旅游,该旅行团在贵州省住宿时间至少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6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超过4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50元给予奖励。

4.国外一程多站联程产品:一次性组织其他国家20人(含)以上持外国护照游客,从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际机场口岸或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地口岸,通过空空、空铁及空陆联运等方式统一来黔旅游,该旅行团在贵州省至少住宿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4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超过4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二)高铁旅游奖励

1.国内高铁旅游产品:一次性组织贵州省以外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游客300人(含)以上乘同一车次专列或包车厢来黔旅游,且游客在贵州省至少住宿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10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超过6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20元给予奖励。

2.香港高铁旅游产品:一次性组织港澳台地区100人(含)以上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他国家50人(含)以上持外国护照游客,从香港乘同一车次高铁赴黔旅游,该旅行团在贵州至少住宿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5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港澳台地区游客超过200人次以上的,其他国家游客超过1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三)自驾旅游奖励:一次性组织20台(含)且40人(含)以上的自驾车辆队伍,从贵州省外驾车来黔旅游或抵达贵州租用车辆,从贵州境内同一地出发全程自驾,车队在贵州至少住宿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2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超过8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20元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大型团队旅游及会奖旅游(MICE)奖励

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组织或引入省外机构在贵州举办的合法合规企业或公司会议、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企业奖励旅游或团建等,参加一次活动的省外客人规模在300人(含)以上,港澳台客人规模在150人(含)以上,外国客人规模在50人(含)以上,在贵州住宿时间至少为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1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该团每人每晚住宿费用在100元(含)以上,给予企业基础奖励30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省外游客人次超过600人次以上的(含),港澳台超过300人次以上的(含),外国人超过100人次以上的(含),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年度地接奖励

1.国内旅游年度排名奖:根据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统计,参考从2024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年度地接省外旅游人数排名前3名的旅游企业(数据一致的可并列),给予一次性年度地接奖励。第一名给予3万元奖励,第二名给予2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1万元奖励。

2.入境旅游年度排名奖:根据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统计,从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入境旅游地接人数分为港澳台市场和外国人市场两,每个类别排名前3名的旅游企业(数据一致的可并列),给予一次性年度地接奖励。其中港澳台市场第一名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名给予3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2万元奖励。外国人市场第一名给予8万元奖励,第二名给予6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4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旅游宣传奖励

1.参展推广奖励

(1)参加展会:积极参加国家文旅部组织或其他重要客源地所在省、直辖市主办的在省外或境外重要旅游展会、博览会,经过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购买独立展位,积极营销推广贵州文旅资源和产品线路,对参展的旅游协会或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参加国内展会每次奖励10000元,参加港澳台展会每次奖励20000元;亚洲各国展会每次奖励25000元;亚洲以外的国家展会每次奖励30000元。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该项奖励不超过2次。

(2)参加省厅组织或自行组织的宣传推广活动:对经过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积极参加省厅组织的在境外、省外举行的宣传推广活动或经省厅批准在境外、省外自行举行宣传推广活动的旅游协会、企业给予奖励。参加省厅组织的在省外的宣传推广活动每次奖励3000元;参加省厅组织的在境外的宣传推广活动,港澳台地区每次奖励5000元;亚洲各国每次奖励10000元;亚洲以外的国家每次奖励1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该项奖励不超过2次。

2.贵州文化和旅游推广奖励

对于贵州省文旅厅授牌,设在境外且运营一年以上的贵州文化和旅游推广中心,所负责的国家或地区入黔过夜游客数超过2024年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公布的《全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分国别统计表》中的国家或地区数量的30%(含),给予该推广中心5万元奖励。该数据在30%的基础上往上每增长10%(含)以上数据,奖励资金在5万元基础上递增1万元。

3.请进来奖励

旅游企业自主邀请省外、境外旅行商、有影响力的旅游媒体记者或旅游博主、网红等不超过30人(含)来贵州参与旅游产品体验、线路踩线考察或宣传活动,事先将受邀人员名单和人员简介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该项奖励不超过2次。

(1)中国大陆地区贵州省外的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每夜150元给予奖励。

(2)港澳台地区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每夜250元给予奖励。

(3)亚洲各国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每夜300元给予奖励。

(4)亚洲以外国家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每夜400元给予奖励。

  第五章  申报时间

第十四条  旅游专项奖励,按照一团一申请的方式,在接待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旅行团行程结束后90天内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递交最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31日之前(以寄送到审核单位的邮戳时间或通过快递到审核单位的快递接收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年度地接奖励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年度地接奖励的审核及奖励资金发放在第二年的3月31日前完成。年度地接奖励以贵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上填报的数据为基础数据,参考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将在第二年的1月31日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六条  旅游宣传奖励中的参展奖励和“请进来”奖励,按照一团一申请的方式,在参加相关活动且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90天以内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递交最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31日之前(以寄送到审核单位的邮戳时间或通过快递到审核单位的快递接收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旅游宣传奖励中的贵州文化和旅游推广奖励按照贵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发布的《全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分国别统计表》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的统计数据。该奖励的审核及奖励资金发放在第二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将在第二年的2月15日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旅游专项奖励和年度地接奖励的旅行社需在发团前登录贵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如实填报旅游团队信息,并将所有填报信息完整截图留存备查。如在团队系统超期填报或延期报送计划,则所填报旅游团队信息作废,不纳入奖励申报统计范畴。

第十九条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实。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旅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收寄时间为准)、当面送达任一种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具体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的《2024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申报细则》。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收到并确认资料齐全后(资料不全的电话一次性通知申报企业补全),向申报旅游企业出具资料受理确认书,并在收齐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向申报旅游企业反馈审查结果。资料不齐并拒绝补全,或未能在指定时间前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审查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将在厅官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备注所申请的奖项名称。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省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在公示期满1个月内向符合奖励的申报企业兑现奖金。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附件2

2024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申报细则

一、申请奖励企业所需提交资料

申请奖励企业所需提交资料清单参见附表。每次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2024年贵州省“引客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附件3);

2.申报奖励单位的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奖励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原件;

(二)奖励项目的佐证材料:

  1.专项旅游奖励和大型团队旅游及会奖旅游奖励:

  (1)组团情况

①组织国内游客申请奖励的,证明该申请奖项的组团合同,即组团旅游企业与申报奖励单位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组织入境游客申请奖励的,需提供以下任一材料:(a)组团旅游企业与申报奖励单位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b)组团单位与申报单位认可的接待计划(认可形式为邮件、社交软件截图或传真等)。

②组织国内游客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旅游组团旅行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组织入境游客申请奖励的,不需提供以上内容;

③申报奖励单位出具该申请奖项目的团组接待计划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计划书要包括接团导游、司机的本人签名;

④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输出的电子行程单含派团单号、游客名单(包含游客姓名及证件号)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⑤提供该旅行社责任险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⑥该申请奖项的团队的住宿证明:包括申请奖励的团组的旅客名单(包含旅客姓名、证件号、入住/退房时间等信息)加盖酒店销售部门或前台公章及该团的住宿发票。

⑦参观景区情况证明:按照申报奖励要求的参观景区数量提供相关证明。对于申请奖励团队中需购票的游客提供以下任一材料:(a)景区出具的发票(或景区门票);(b)通过携程、同程、美团、一码游贵州等OTA平台以及安旅通、黔南州数字旅游云平台、百灵文旅(贵州顺之灵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景区购票网络平台和肇兴印迹旅行社、兴义贵州智峰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百龙泰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世纪嘉信旅行社等景区票务代理公司核销该奖励团队的页面截图(含旅客姓名、进入景区时间)及包含该团在内的当月的发票。不在以上范围的OTA平台、景区购票网络平台和景区票务代理公司需提供景区授权购票的合同复印件。对于申请奖励团队中无需购票的游客需申请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购票游客的数量加上免票游客的数量之和与申请奖励的团队总数相一致。

  (2)专项情况:

①航空旅游:对于包机(切位)的情况:民航部门批复包机(切位)的相关文件或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包机(切位)协议的复印件;该申请奖项的团队游客的机票复印件或航空公司出具的有团队游客姓名的团体机票行程单;支付机票款的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对于非包机(切位)情况请提供以下任一材料:(a)申请该奖项的团队游客的机票复印件及支付机票款的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b)航空公司出具的有团队游客姓名的团体机票行程单;(c)该团队所有游客的证件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及中国入境或有大陆入境签章那一页的复印件。

②高铁旅游:对于专列(包车厢)的情况:铁路部门签发的旅游专列调令、趟次证明和座位数证明原件加盖铁路销售部门公章或旅行社与铁路部门签订的旅游专列(包车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支付专列(包车厢)款项的支付证明凭证包括旅游专列大票(旅游列车代用票)复印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或购买包车厢方式的客人车票原件。对于非专列(包车厢)的情况请提供以下任一材料:(a)申请该奖项的团队游客的车票复印件及支付票款的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b)盖有铁路销售部门公章团队信息表原件(游客姓名、乘坐车次)及支付票款的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

③自驾旅游:该申请奖项的所有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外地组团的自驾团该团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境贵州段第一个高速公路收费站提交收费票据(该团所有车辆高速公路缴费时间在半小时之内)和离开贵州段贵州境内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提交收费票据(该团所有车辆高速公路缴费时间在半小时之内)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落地自驾团需提供车队成员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班飞机或火车入黔的机票或火车票原件,如在贵州租车需出具租车证明(包括租车协议、支付凭证、租车发票等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如从外地运送车辆到贵州需出具运送车辆到贵州的运费证明(运输合同及付款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

④大型团队旅游季及会奖旅游:与企业或组织签订的承接的节庆活动、会议或奖励旅游、团建等活动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

  2.旅游宣传奖励:

①省文旅厅批准的参展、组织推介活动、请进来活动的申请函及批复件或省文旅厅下发的通知复印件;申请奖励企业收到的邀请参加展会、活动的邀请函或发出的邀请函复印件;

②购买展位的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酒店订房的发票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

③参加对外宣传推介人员情况:参加人员往返机票复印件、出境的材料(赴港澳台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及签注或签证页复印件);以及在外行程安排,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

④参加在贵州的踩线活动情况:参加人员的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接待行程安排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

⑤ 其他佐证材料:活动方案及总结报告,包括现场图片、视频、成果和媒体报道等。

二、申请流程

  旅游专项奖励、大型团队旅游及会奖旅游奖励、旅游宣传奖励中的参展奖励、请进来奖励按照“企业申报、第三方机构审核、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公示、资金拨付”四个流程进行。

(一)企业申报

1.符合申报条件的旅游企业,在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下载并填报附件3所示申请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按照佐证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所有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3.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旅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收寄时间为准)、当面送达的任一种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二)第三方机构初审

第三方机构收到并确认资料齐全后(资料不全的电话一次性通知申报企业补全),向申报旅游企业出具资料受理确认书。在收齐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向申报旅游企业反馈审查结果,同时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提交审查报告。资料不齐并拒绝补全,或未能在指定时间前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公示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在收到审查报告后,于3个工作日内在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及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提供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并备注所得到的奖励奖项(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根据省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在公示期满1个月内向符合奖励的申报企业,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拨付至相关企业。

(五)企业申请奖励时间

申请专项旅游奖励、大型团队旅游及会奖旅游(MICE)奖励、旅游宣传奖励的旅游企业或单位自《办法》正式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24时止,按照一团一申请的方式进行申请,在发团前登录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如实填报旅游团队信息,在接待该旅行团行程结束后90天内均可申请。逾期超过的将被视为放弃奖励,并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奖励资金按照申请审核后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拨付,直至奖励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三、其他要求

(一)获得奖励的旅游企业需提供对应奖励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获奖励的相关税收事宜由获得奖励的旅游企业自行依法申报、缴纳。

(二)若经检查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取消随后两年内贵州省内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旅行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其纳入失信主体记录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旅游企业在对入黔旅游产品宣传中,严禁出现“政府补贴”或相似含义的宣传内容,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虚假广告招徕客源。一经发现,取消随后两年内贵州省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通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四)本次奖励资金如在截止日期前已发放完毕,则不再进行资金奖励。

四、申报材料寄送联系方式

收件人:贵州证清治会计师事务所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华润万象汇A座3025号

联系人:贺 

联系电话:13628502701

邮箱地址:375240808@qq.com

五、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附件3

2024年贵州省“引客入境”旅游奖励资金

申 报 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银行账户信息(户名、开户行及账号)

引客入黔

申请项目

申请奖励金额

申请团队人数

专项旅游

航空

(1)国内航空产品



(2)港澳台直航产品



(3)外国直航产品



(4)国外一程多站联程产品



高铁

(1)国内高铁旅游产品



(2)香港高铁旅游产品



自驾旅游



大型团队旅游及会奖旅游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上的团队编号:

团队在黔时间

( )月(  ) 日至( ) 月( ) 日,行程总天数为:(  )晚(  )天

游客来源地


省外组团社名称


团队住宿信息

第1晚


星级或同等档次

第2晚


星级或同等档次

第3晚


星级或同等档次

第4晚


星级或同等档次

第5晚


星级或同等档次

租用客车情况

(  )辆,车号:

参观游览情况

4A级以上景区(  )个:

分别是:

旅游宣传奖励

申请项目

申请金额

参加或组织活动名称

地点

派遣或接待人数

参展推广奖励





贵州文化旅游推广奖励





请进来奖励





我单位郑重承诺:上述填报信息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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